序卦传·上篇原文 原文

  有天地,然后万物生焉。

  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,故受之以《屯》。

  《屯》者,盈也;物之始生也。

  物生必蒙,故受之以《蒙》。

  《蒙》者,蒙也;物之稚也。

  物稚不可不养也,故受之以《需》。

  《需》者,饮食之道也。

  饮食必有讼,故受之以《讼》。

  讼必有众起,故受之以《师》。

  《师》者,众也。众必有所比,故受之以《比》。

  《比》者,比也。

  比必有所畜,故受之以《小畜》。

  物畜然后有礼,故受之以《履》。

  履而泰然后安,故受之以《泰》。

  《泰》者,通也。

  物不可以终通,故受之以《否》。

  物不可以终否,故受之以《同人》。

  与人同者物必归焉,故受之以《大有》。

  有大者不可以盈,故受之以《谦》。

  有大而能谦必豫,故受之以《豫》。

  豫必有随,故受之以《随》。

  以喜随人者必有事,故受之以《蛊》。

  《蛊》者,事也。

  有事而后可大,故受之以《临》。

  《临》者,大也。物大然后可观,故受之以《观》。

  可观而后有所合,故受之以《噬嗑》。

  嗑者,合也。

  物不可苟合而已,故受之以《贲》。

  《贲》者,饰也。

  致饰然后亨则尽矣,故受之以《剥》。

  《剥》者,剥也。

  物不可以终尽,剥,穷上反下,故受之以《复》。

  复则不妄矣,故受之以《无妄》。

  有无妄然后可畜,故受之以《大畜》。

  物畜然后可养,故受之以《颐》。

  《颐》者,养也。

  不养则不可动,故受之以《大过》。

  物不可以终过,故受之以《坎》。

  《坎》者,陷也。

  陷必有所丽,故受之以《离》。

  《离》者,丽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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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同相召,气同则合,声比则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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